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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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查扣之六合彩簽單貳張、電子計算機壹臺及六合彩明牌單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二張、電子計算機一臺及六合彩明牌單四張,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一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職議字第二三一五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迄至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二四八號執行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二張、電子計算機一臺及六合彩明牌單四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聲請意旨核與卷內資料相符,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