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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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祿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 林克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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