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所生子女 王奕凱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變更姓氏為母姓「郭」。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育有成年子女王奕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兩造離婚迄今已20年,相對人自王奕凱就讀國中以後就未曾探視王奕凱,亦未與王奕凱聯絡,王奕凱均由聲請人照顧,並與聲請人家人往來,家人中僅有王奕凱姓王,王奕凱因而覺得沒有認同感,對王奕凱心理恐有不利之影響。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姓氏為母姓即聲請人之「郭」姓等語。
二、按「有父母離婚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2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兩造離婚迄今已20年,王奕凱皆與聲請人及聲請人家人往來,因家人都姓郭,王奕凱覺得沒有認同感,且王奕凱亦以書狀表示因目前由聲請人扶養照顧,並供給其唸書,希望改為母姓,有王奕凱書狀1份附卷可稽,是認因王奕凱長期以來均與聲請人及其家人往來,因姓氏不同易使其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顯不利於王奕凱身心健全之發展。是認王奕凱從父「王」姓對其人格發展確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母「郭」姓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變更王奕凱之姓氏為母姓「郭」。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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