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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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之方式)。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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