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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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原告甲○○現於臺灣台北分監執行中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