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9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99年1月5日│27,000元│CG0000000│││││安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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