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政緯 被告 黃柏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1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