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張伶榕 律師即 武翠玲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武翠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1,90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依當期循環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