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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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1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35號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聲字第311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4269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5年度存字第42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