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罹患下咽癌併頸部淋巴轉移及疑似皮膚轉移,隨時有大量出血的危險及呼吸困難,目前無法說話,且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經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單等情,此有長庚紀念醫院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診斷證明書及病危通知單等傳真本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且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