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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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訴人 王水 和被上訴人 張晁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04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賴彥魁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