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政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以齊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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