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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