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738號聲請人乙○○○
2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記載之聲請事項,其中之本票票號、本票金額及本票到期日,均與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348004)之內容完全不同。
??據此,請提出正確之聲請事項之內容(包含請求本票裁定之
標的金額、利息起算日期及計息利率),上開事實請以書面??提出。
三、本票(票號:348004)之提示日期。請以書面提出於本院。
四、聲請人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