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51號〕,暨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1126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拾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一〕民國〔下同〕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517號〕,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7月23日出勒戒所,復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免訴確定。〔二〕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毒偵字第2186號〕,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2月10日出勒戒所,復經公訴人以88年度毒偵字第218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三〕89年間,因竊盜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569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拾月確定。〔四〕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板橋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57號〕,經依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1年11月8日停止戒治〔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2年4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另經本院就其施用毒品犯行,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五〕上列〔三〕、〔四〕所示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後入監服刑,嗣於92年4月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縮刑期滿日為92年5月5日〕,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餘刑以已執行論。〔六〕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玖月確定,嗣於94年5月15日執行完畢;甲○○未見悔悟,於上列〔四〕所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伍年內,復基於施用第壹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7月21日起,至95年1月19日凌晨1、2時許止,先後在臺北縣樹林市○○街○段○○號等地,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4年11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臺北縣○○鎮○○路○號前,經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證據:除補充引用〔一〕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參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二〕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600010954號鑑定通知書〔附本院卷〕外,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號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壹級毒品罪。因施用而持有第壹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壹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壹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壹罪,並加重其刑。所為施用第壹級毒品犯行,逾起訴書所載「自94年11月
7日晚間9時許起,至同年11月14日為警採尿26小時內某日時止,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部份,起訴書雖未敘及,惟與起訴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前犯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三〕、〔四〕、〔六〕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先後於「92年5月5日」、「94年5月1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本院卷足稽,伍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累犯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海洛因壹包,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法務部調查局調科││││零點零 陸公 │壹字第000000000││││克、空包裝│號鑑定通知書附本││││重零點壹柒│院卷內。││││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