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陳盛沺 即財團法人 陳茂榜 紀念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現今時空變遷,城鄉差距不斷擴大,許多地區資源較臺北市不足,偏遠地區學童因家境困難無法專心求學;為因應業務需要,持續財團法人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推廣社會公益之創立目的、擴大公益服務範圍,即修改重要之管理方法,若該財團法人因故解散,原捐助章程規定得將財產捐贈予教育部管轄之公益團體。而該財團法人捐助人陳茂榜先生與其夫人陳 張秀菊 女士生前熱心公益、助學濟貧, 陳張秀菊 女士追隨陳茂榜先生之大愛,將其遺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陳張秀菊文教基金會」,是如該財團法人因故解散時,剩餘財產悉數捐贈予財團法人陳張秀菊文教基金會,爰將捐助章程第10條、第14條略作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涉及民法第62條有關管理方法之規定,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第14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捐助章程對照表、捐助章程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及第14條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