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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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李鍾桂 即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董嘉惠 相對人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6年9月5日以北市教四字第86255902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原該財團法人章程第6條將董事名額定為7至15名,嗣主管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指正,應依照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20、21、22條等規定,董事名額為定額,乃經董事會第4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擬修改相關章程條文第6條。因涉及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4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11月18日北市社教字第098391288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