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232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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