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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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9號抗告人 賴峻偉
王惠娟 相對人 江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提起抗告,本院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下稱系爭本票)並非抗告人2人所簽發,系爭本票上之簽名及指紋亦非抗告人親簽或親捺,抗告人認為系爭本票之簽名有遭偽造之可能,且抗告人賴峻偉亦曾對訴外人 賴來志 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目前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年度偵字第33307號案件偵查中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參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裁判意旨)。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核屬相符。原裁定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即無不合。
四、抗告意旨雖稱抗告人未在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簽名,指紋亦非其親捺,系爭本票之簽名有遭偽造之可能,並已對賴來志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目前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等語。惟關於抗告人在系爭本票之簽名是否遭偽造乙節,涉及抗告人之發票行為是否有效等事實尚待調查認定,並非僅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此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非訟事件之抗告法院即無從審酌,抗告人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自不得於本件本票裁定非訟程序為爭執。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婉昀法官林金灶附表┌────────────────────────────────────────────────────────────┐│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3月21日│200,000元│未載│109年10月30日│CH685159││├──┼───────────┼─────────┼───────────┼───────────┼────────┼──┤│002│109年4月11日│200,000元│未載│109年10月30日│CH685158││├──┼───────────┼─────────┼───────────┼───────────┼────────┼──┤│003│109年5月5日│200,000元│未載│109年10月30日│CH685156││├──┼───────────┼─────────┼───────────┼───────────┼────────┼──┤│004│109年6月20日│200,000元│未載│109年10月30日│CH345458││├──┼───────────┼─────────┼───────────┼───────────┼────────┼──┤│005│108年1月10日(原記載108│150,000元│未載│109年10月30日│WG0000000││││年1月10日經塗改為108年││││││││7月10日,因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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