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債權人連都大地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培 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思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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