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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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九六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各重零點壹公克(含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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