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連續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連續偽造署押罪、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六月、九月及六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二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七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