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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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