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父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