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同條例第三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嗣因上開條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裁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聲請人以其母乏人照料,家中經濟陷於困頓,及其並無參與本件犯行,無逃亡之虞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係因涉嫌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強行取走被害人之財物,且要求被害人出具本票、和解書,令被害人設法籌款換回本票等情節,為檢察官以其所犯係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嫌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經審酌本案一切情形,被告應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