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5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5月12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再行提
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到庭,請被告務必自行邀同人甲○○到
庭證述相關資金變動情形。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