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0號
上訴人 柯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娟 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