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