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丁○○
二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刑事法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經刑事法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一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原告乙○○壹拾萬元,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擴張請求被告應再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原告乙○○壹拾萬元,其擴張聲明不在前揭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範圍之列,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應徵原告丁○○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原告乙○○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訴訟費用部分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