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高啟福 被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震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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