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454號上訴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童宜德 上訴人 許智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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