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童宜德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戴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曾益盛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