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惠陽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
法官王怡雯
法官陶亞琴
法官張競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