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陳聖珠

陳杜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秀珠 等間違反銀行法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本源

法官陶亞琴

法官王怡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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