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3號
抗告人TONGANHTRUNG(中文名: 宋英中 )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TONGANHTRUNG(中文名:宋英中)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16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王敏慧
法 官莊松泉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