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3號

抗告人TONGANHTRUNG(中文名: 宋英中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TONGANHTRUNG(中文名:宋英中)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16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王敏慧

法 官莊松泉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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