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8號

聲明人 葉明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除符合特別救濟程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葉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三審上訴,依法不得再聲明不服,聲明人以異議方式對本院前開判決聲明不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劉興浪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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