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蔡佳宥 被告 施國村
李濃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09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