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9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01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99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又於95年12月2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1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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