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0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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