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