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7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