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28號原告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
陳世偉 律師 賴俊睿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點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