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 薛荺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89,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3,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