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利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查受刑人劉建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附表:
受刑人劉建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5月底││││││├──────┼──────────┼──────────┼──────────┤│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9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59號│第947號│362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易字第327號│99年度易字第472號│99年度六簡字第203號││審││││││├────┼──────────┼──────────┼──────────┤││判決日期│99年6月21日│99年8月23日│99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327號│99年度易字第472號│99年度六簡字第203號││││││││├────┼──────────┼──────────┼──────────┤││判決確定│99年6月21日│99年8月23日│99年9月13日│││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日│99年4月17日│9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5092號│5092號│509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判決確定│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日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以下空白│││││││├──────┼──────────┼──────────┼──────────┤│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509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判決確定│99年12月23日│││││日期││││├─┴────┼──────────┴──────────┴──────────┤│備註│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經99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⒊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