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37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原處分字號詳如附表所示)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先後依法舉發,而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異議人接獲裁決書後,不服上開裁決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不是異議人本人所駕駛的,是異議人的朋友 盧曉彤 要我幫她弟弟 盧韋豪 牽車,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都是盧韋豪所為,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處分等語。
三、按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
400元以下罰鍰」;⑵再依同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⑶又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⑷此外,再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33條第
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
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
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各記違規點數1點」,同條項第3款規定:「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各記違規點數3點」。
四、經查,本院質諸證人盧韋豪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4張裁決書都是我騎車違規的等語(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1372號卷第33頁),經核與異議人所執上開聲明異議理由均相符合,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
4份及違規採證照片7張附卷可稽,是證人盧韋豪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並為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應可確認。從而,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均非異議人所為,亦堪推認。
五、綜合上述,參酌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均係以汽車駕駛人為處罰對象,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件既均非異議人所為,則原處分機關仍予裁罰,於法即有未恰。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予撤銷,另為異議人均不罰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違規車輛│車輛所│駕駛人│違規行為│違規時間、│舉發通知單案│裁決書案號│本案案│裁罰情形(新││號││有人│││地點│號││號│臺幣)│├─┼─────┼───┼───┼──────┼─────┼──────┼──────┼───┼──────┤││YEV-938號│家園機│盧韋豪│闖越紅燈│97年7月30│97年8月13日│99年4月27日│99年交│罰鍰2,700元││1│重型機車│車行│││日凌晨0時│高市警交相字│高市交裁字第│聲字第│記違規點數3│││││││22分許,高│第BD0000000│裁32-BD70300│1372號│點│││││││雄市○○路│號│05號│││││││││、大豐路口│││││├─┼─────┼───┼───┼──────┼─────┼──────┼──────┼───┼──────┤│2│同上│同上│同上│行車速度超過│97年7月20│97年8月6日│99年4月27日│99年交│罰鍰1,500元││││││規定之最高時│日上午5時│高市警交相字│高市交裁字第│聲字第│記違規點數1││││││速未滿20公里│20分許,高│第BB0000000│裁32-BB70623│1373號│點│││││││雄市同盟三│號│20號│││││││││路502號之│││││││││││1前│││││├─┼─────┼───┼───┼──────┼─────┼──────┼──────┼───┼──────┤│3│同上│同上│同上│不遵守道路交│97年6月19│97年7月17日│99年4月23日│99年交│罰鍰1,200元││││││通標線之指示│日下午4時│高市警交相字│高市交裁字第│聲字第││││││││47分許,高│第BC0000000│裁32-BC75223│1374號││││││││雄市美術東│號│04號│││││││││二街、美術│││││││││││館路口│││││├─┼─────┼───┼───┼──────┼─────┼──────┼──────┼───┼──────┤││同上│同上│同上│⑴闖越紅燈│97年6月1│97年6月19日│99年4月23日│99年交│罰鍰3,200元││4││││⑵機器腳踏車│日上午9時│高市警交相字│高市交裁字第│聲字第│記違規點數3││││││附載座人未依│5分許,高│第BB0000000│裁32-BB75208│1375號│點││││││規定 戴安全帽 │雄市○○路│號│62│││││││││、 宏楠 社區││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