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12號聲請人 陳松濤 相對人 謝曉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謝曉青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如何,並請提出最近一年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請補提謝曉青之親屬系統表(含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上開親屬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於處分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