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 吳秋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 曾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