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零陸元,折合銀元柒拾萬零肆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