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內訴字第○九一○○○二一八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金釵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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