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
原告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培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正本。
二、交通費用支出收據正本。
三、主張車輛毀損之修理費用單據及行車執照。
四、主張工作損失之該年度所得申報資料或薪資證明(薪資如未繳稅,需按該所得金額向戶籍地稅捐機關補繳稅,取得繳稅證明)
五、主張未能工作日數計算之依據(醫師證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